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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产的采矿权问题汇总

发布时间:2019-11-28   作者:信弘德矿山破碎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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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产的采矿权问题汇总

矿山生产的采矿权问题汇总

矿山生产的采矿权问题汇总

矿山生产的采矿权问题汇总

答:根据矿产资源法和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对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国土资源部规范性文件和省级地方性法规、规章分别对、省、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采矿权审批权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实行、省、市、县四级审批。

目前,我省有关采矿权的审批权限的主要依据有: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发[2005]200号文)、《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省政府令第142号)等。

2、采矿权取得方式有哪些?

答:取得采矿权有三种方式:一是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二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采矿权;三是根据规定,某些情形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

3、对于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探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采矿权。

对于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产业政策(包括符合准入条件等)的,由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和采矿登记。

4、申请采矿权新立登记的程序如何?

答:申请采矿权新立登记应先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完成所有采矿登记需要的申请材料后再申请采矿登记。

5、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省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固体矿产资源,其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2)及以上级别的资源储量应占保有资源储量的50% 以上;

涉及地热或矿泉水资源,其C级及以上级别的资源储量应占查明资源储量的70% 以上。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要求在勘查许可证期内申请,且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需与探矿权人严格对应。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要求由具乙级以上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核查,并由矿区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就有关问题加具意见。

6、采矿权新立登记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采矿权新立登记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申请材料要规范,该提供原件的都要提供原件。

(2) 有关报告、方案都要求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并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

(3) 要求提供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证明,即资金由银行出具存款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技术人员要求提供地质、采矿、选矿类的技术人员聘书、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设备由申请人提供设备清单。

(4) 属省厅发证的,其查明和占用储量登记书需由市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加具意见。

7、采矿权延续登记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采矿权延续登记需注意要求在采矿许可证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开发利用情况报告是由采矿权人对此前持证期间的依法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情况进行说明。对于矿泉水、地热水要求采矿许可证的生产规模与取水许可证的取水量相适应。

8、采矿权延续登记如果不能在采矿许可证期满30日前备齐申请材料,怎么办?

答:采矿权延续登记如果确实不能在采矿许可证期满30 日前备齐申请材料,但在采矿许可证期满30 目前向登记机关提出延续登记申请,经登记机关退件后,采矿权人应在1至2年内完成所需申请资料。在采矿许可证期届满至领取新的许可证之前,矿山企业应停止开采。

9、哪些情况需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

答:有变更矿区范围的;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变更开采方式的;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采矿权抵押实现的;变更生产规模。

10、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申请需在采矿许可证期内提出。对于变更矿区范围(扩大)和变更开采主矿种及变更生产规模涉及重大变更(如非金属变更为金属)则参照采矿权新立登记提供申请材料。

11、采矿权出租备案需要提供那些资料?

答:采矿权出租备案需提供:

(1)采矿权出租备案报告;

(2) 采矿权人与承租人签订的出租合同;

(3) 采矿权人及承租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4) 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12、采矿权抵押需要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吗?

答:不需要。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已经取消采矿权抵押备案事项。